・
将慈溪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设为首页
・
加入到收藏夹
近期特价
物流搜索
在线留言
全国服务热线:0574-23677777
合作伙伴
货运管理系统
使用帮助
意见及建议
首 页
物流公司
物流专线
货源信息
物流人才
资 讯
网上营业厅
采购招标
家电名品
孝道文化
返回主站
慈溪
宁波
杭州
温州
绍兴
湖州
嘉兴
丽水
衢州
台州
舟山
台州
上海
江苏
北京
天津
广东
福建
查询更多>>>
检察院首页
民行职能
受案条件
抗诉理由
风险提示
公开承诺
联系我们
民事法律
法律问答
抗诉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清事实后,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关于我们
|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
服务中心
|
联系我们
主管单位:慈溪市粮食与贸易局 & 慈溪市交通局 & 慈溪市物流行业协会
技术由慈溪市天天发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支持 浙ICP备05045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