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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条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
3、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4、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生效两年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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