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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贸易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09年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www.ttf56.cn2010-01-19 08:59:06 文章来自: 慈溪市物流行业协会 阅读次数: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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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慈政办发〔2009〕93号


 

转发市贸易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09年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2009年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八日


             2009年慈溪市
        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市贸易粮食局 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

  为深入贯彻“三产兴市”战略,进一步推动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慈党〔2007〕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对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补助范围和额度
  (一)农村和社区基础性服务业项目建设
  1.村级规范化农贸市场建设。由村集体经济投入建设,当年列入全市村级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计划,经验收达标后,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列入市计划新建的村级农贸市场(含异地迁建),投资150万元(含)以上的,经验收达标后(村级农贸市场新建改建计划及达标标准另行制订,下同),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当年列入市计划原地改建的村级农贸市场,改造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经验收达标后,按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其中市经济薄弱村农贸市场改造投入2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村级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当年列入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计划的村级农贸市场,经考核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给予每个市场5万元的补助。
  3.社区商业和商业特色街建设。进行3个社区商业示范区和6个农村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建设,经考核验收合格,分别给予40万元奖励(农村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剔除规范化农贸市场建设奖励资金后,原则不少于20万元);推进中心镇(街道)商业特色街建设,当年经考核验收合格的(考核验收办法另行制订),给予所在镇(街道)5万元奖励。
  4.连锁超市、便利店建设。扎实推进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当年每新增一家农村连锁超市和便利店,并经宁波考核通过的,给予连锁企业1.5万元奖励。
  5.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购置。经申报核准,全市商贸服务企业当年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的,按设备添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6.物业和园林企业管理。对当年物业企业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三级升为二级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同年度分级获奖的从高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浙江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宁波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慈溪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楼),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年度分级获奖的从高奖励。对当年园林绿化企业由二级升为一级、三级升为二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优秀园林工程奖、宁波市“茶花杯”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园林绿化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同年度分级获奖的,从高奖励。上述各项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突破20万元。
  7.绿色、文明、星级市场创建。当年被评为全国绿色市场的,奖励10万元;当年被评为慈溪市、宁波市文明市场的(慈溪市级文明市场创建验收办法另行制订),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当年被评为一、二、三星级市场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
  8.商贸节庆和促销活动。当年安排23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购物节、市外市场拓展等拉动内需消费专项活动。
  (二)生产性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发展
  1.传统物流业现代化改造。(1)标准化仓储建设。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当年投资建设标准化仓储(根据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2007三星以上标准化仓储)的,按仓储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2)信息化建设。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当年购置内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自动仓储系统、无人搬运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等物流信息技术和设备并投入使用,按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建立网上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并为本地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按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3)高标级企业创建。对当年被评为国标AA级、AA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传统专业市场改造提升。对当年投资改造、提升市场档次的传统专业市场,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专业市场当年应用信息化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发展无形市场且业务开展正常的,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当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编制全市服务业产业基地规划;鼓励各镇(街道)科学规划,结合区域特点和优势积极培育发展服务业产业基地,对当年被评为宁波市服务业产业基地的,除上级部门奖励外,每个产业基地再给予所在镇(街道)20万元的奖励。
  4.产业协会发展。对商贸流通服务业协会运作规范,并对本行业管理和发展有显著贡献的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新组建协会,给予5万元补助。
  5.建筑服务业。对建筑企业(指本市建筑企业,下同)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三级升为二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鲁班奖”、“钱江杯”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甬江杯”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大桥奖”或县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同年度分级获奖的,从高奖励(单项奖为综合奖的1/3);对当年获得省级、地市级、县级文明标化工地或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同年度分级获奖的,从高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科研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申报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申报通过与工程建设相关发明专利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和地市级建筑质量管理QC小组成果优秀奖杯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建筑企业在市外施工的,按其当年市外实现利润在本市实缴企业所得税的10%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在省外建筑市场新开拓合同额在1500万元以上,或者完成结算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述各项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突破100万元。如有突破,在总额度范围内各奖励项目同比例扣减。
  (三)服务业品牌创建和人才培养
  1.商贸流通服务品牌创建。凡新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商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店酒家、中华老字号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著名商标或商号、省老字号、国家1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评为宁波市级知名商标(商号)、宁波市服务名牌、国家2级酒店、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环保模范(绿色)商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年度分级获奖的,从高奖励(以正式批文为准)。
  2.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当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对本地大学毕业生从事智力型服务业创业给予资助,专项用于项目启动资金、贷款贴息和租金补贴。由本人申请、专家组评审,报市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基础性管理
  1.应急储备专项补助。按《慈溪市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预案》,安排应急专项储备管理补助资金;对应急储备商品采购储备、供应和基地建设给予定额补助。
  2.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当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纲要的各专项行动计划等编制,并围绕服务业发展纲要明确的重点产业,制订相应的专项政策;当年安排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
  3.企业统计和信息检测。列入市统计信息、价格、节能、服务业项目、食品安全监测的重点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落实专门人员,配置统计信息相关设施,给予一定补助。
  (五)服务业创新和贡献奖
  1.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十强奖。按照“设定条件、考核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当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和实缴税费(仅限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含)以上商贸流通服务业中评定十强企业(评定办法另行制订)。对十强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并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2.服务业创业创新奖。对当年全市服务业发展中,积极开展创业或创新活动,贡献突出、影响力大、成长性好,对整体行业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经市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联评后,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3.服务业重大突破特别奖。对各镇(街道)和市级部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引进国内外大型品牌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或推进市重点服务业项目建设等工作成绩突出、有重大突破的,经市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奖励补助办法
  奖励补助资金采取自愿申报、属地政府推荐的办法。申请奖励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商贸流通服务业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经属地政府或行业协会初审,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市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一企一策”的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办法各项政策。
  (二)企业和个人涉及偷税、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或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经营安全事故,或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受到环保部门限改通告等处理的,或节能降耗考核不达标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本办法各项政策。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奖励考核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补助不重复享受。
  (四)本办法中所提“投资额”指财务投入,不包括征地费。
  (五)奖励补助资金总额如有突破,在总额度范围内各奖励项目中同比例扣减。
  (六)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涉及与本办法有关的政策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贸易粮食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资金 服务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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